内蒙古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内蒙古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内财税〔2001〕193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1-03-0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按照批复各规定认真执行。